鲁东大学教师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鲁大校发〔2016〕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鲁东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以鲁东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鲁东大学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严谨治学,诚信自律,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应遵守下列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等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成果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成果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所有署名作者对成果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成果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四)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时,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辅助人员。如有变更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五)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教师在职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的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八)教师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不准由作者以外的机构和人员代写论文(“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九)研究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等。
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
(十)研究成果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著作权所属机构或个人的同意并注明。
(十一)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十二)在对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评价人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十三)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
第四条 教师如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变相重复发表核心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买卖学术成果,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或参与其他学术造假以获取经济利益。
(七)伪造学术经历和荣誉。在填报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学术荣誉;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八)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九)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不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弄虚作假,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接受对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问题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为各学院有关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问题的处理调查机构,负责接受学院内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举报和调查工作。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教授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教授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积极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工作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负责,也可以直接组成调查工作小组。调查工作小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与本次失范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组应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调查、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五) 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工作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本条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的处理。
第十条 处理决定书要送达被举报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异议或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对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科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东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200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