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鲁大校发〔2016〕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扶持科研人员出版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特设立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资助原则: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有正确的思想导向、科学的研究方法、创新的学术观点、严谨的学术规范。著作内容须符合《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政策要求。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出版基金资助名单。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出版基金的申报、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为学术专著。系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对某一专题深入探索,借鉴国内外已有资料和前人成果,经过系统地分析研究,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的学术成果。字数一般要求在15万字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著作优先资助:
(一)填补某一学科领域空白或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或省部级项目鉴定结论为良好(含)以上的研究成果;
(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四)被SCI、SSCI收录或在CSCD、CSSCI来源期刊发表过2篇(含)以上与著作研究方向一致、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资助范围:
(一)译著、论文集;
(二)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
(三)教材、工具书;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五)已获得其它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
(六)评审专家认定不予资助的成果。
第八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须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出版社出版。
第三章 资助经费
第九条 出版基金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出版基金分为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两个层次。重点资助金额为4-5万元,一般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第一作者和全部作者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撰稿人同时为我校教师),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的签名授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完成全部书稿,且有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填写《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相应材料(包括书稿,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意向书或出版合同,以及能反映书稿水平的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发表的论文和其它学术评价等材料)。
第十四条 出版基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成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出版基金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将书稿送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书稿、校外专家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建议资助的成果名单。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2/3以上票者为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资助名单批准后,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申请人签订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出版时,须标注“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出版后须向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送交10本样书。
第二十一条 对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政治错误、达不到出版要求、未能按期交稿等情况无法按时出版的成果,学校有权中止并撤消资助。
第二十二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不得再申报学校“学术著作奖励”;该著作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可申报“获奖科研成果再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
鲁大校发〔2016〕18号附件《鲁东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