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14:07 所属栏目: 省市文件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社科研究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采取面向社会、自主申请、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四条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省各申报立项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受省社科工作办委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及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重大招标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山东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群体。

研究专项主要资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开展的应用研究,由省社科工作办单独设立或者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设立。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省社科工作办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丰富项目类型,设立后期资助项目、学术外译项目等。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规划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宗旨,力求涵盖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关系学科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基础问题、前沿问题。选题规划应当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报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除重大招标项目外,项目申请人的工作关系应在山东省,有固定工作单位;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报;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有聘任合同且在我省聘任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报。

2.申报重大招标项目,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课题指南》中对有关专项申报人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的,按规定申报。申报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申请人在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过程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八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如实填报《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活页》。《活页》设计的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相关信息。前期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限报5项。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律取消当次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专著等。应用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至2年,基础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至3年。时效性强的研究项目1年内应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须待项目结项后,才能申报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同批次只能申报一项省社科规划项目。

3.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4.项目负责人在同一申报周期内可同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同一内容情况下,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批准立项,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活页》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申请截止日期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意识形态审核组、评审监督组。

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主任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工作办,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评审专家组按学科分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成员根据学科分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思想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评审委员会指定1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委或者省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组长。

意识形态审核组负责审核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意识形态把关。成员从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山东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门单位中遴选产生,根据当年学科评审组数量确定由5人或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成员从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山东社科院、省内高校等部门单位中抽选。

第十五条  评审流程依次为:通讯初评、会议评审、意识形态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核、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评审方式为:

1.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实行初评与会议评审两轮评审。初评采用匿名通讯评审方式,专家依据统一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省社科工作办根据分值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会议评审的项目。会议评审即终评。每个评审组3-7位评委。各评审组在组长主持下采用专家推荐审议的方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各学科立项数量提出立项项目建议。评分意见表须有专家签名,并由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建议立项项目报意识形态审核组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意识形态审核结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当场公布。拟立项项目名单依次报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按程序报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重大招标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组由本省实际工作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认真研读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建议立项项目名单。建议立项项目经意识形态审核组审核合格后,依次报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按程序报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特别委托项目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工作要求就有关项目设置提出委托建议,依次报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领导或省委宣传部确定设立的研究项目,由分管副部长具体落实,向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拟立项的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须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设立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在公示期内,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实名举报,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同一位专家5年内参加会议评审一般不超过3次。同一单位参与同一学科的评审专家只能有1人。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评审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2.评审专家申请或参与申请本批次省社科规划项目。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回避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不受外界干扰。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省社科工作办下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落款时间起计算。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仔细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回执。省社科工作办收到回执且审核通过后,《立项通知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管理监督责任。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回执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及时开题和按时高质量完成。每年年底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报送省社科工作办。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最多申请两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每次申请延期最多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每次申请延期最多一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5.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申请延期;

6.终止项目;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于项目完成时随结项材料一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立项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一般情况下,年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大招标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特别委托项目根据研究难度和工作量资助5至20万元;研究专项根据各合作设立单位资金情况,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至3万元,重点项目5至1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  资助经费由项目拨款单位直接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现行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省社科工作办及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经费。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前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项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并按照要求印制装订相关结项材料。

2.项目负责人将结项材料交由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省社科工作办。

3.省社科工作办对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鉴定程序;不符合结项要求的,退回重新修改。

4、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一般采用通讯鉴定方式,重大项目、委托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研究专项必要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在省社科工作办指导下由项目合作设立单位负责组织。

5.通过鉴定者,省社科工作办进行验收结项,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作者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正省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阶段性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管理世界》发表,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

4.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在该项目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四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结项申请,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提交相关结项材料,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工作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省社科工作办以《社科研究和智库成果专报》形式上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参阅,或在《大众日报》、山东宣传网、“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媒体平台上广泛宣传推广。

第三十七条  已经结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工作办择优编辑出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

第三十八条  对外公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项目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考评与通报,不断提高科研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条  对于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省社科工作办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省社科工作办将作终止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研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明显意识形态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的;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7.经费使用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8.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省社科规划项目,并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责任单位负责追回项目资金。所退资金,由省社科工作办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作为批准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工作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省社科工作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发现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社科工作办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4.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5.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